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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建筑业企业:
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我厅对建筑业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情况进行动态核查,对不满足资质标准的建筑业企业于2021年11月15日下发整改通知书,对部分无法送达整改通知书的企业,于2022年3月5日发布送达公告,现公告送达期限已届满。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依法撤回你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