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一、资质标准
(一)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1、有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
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40 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4 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4 人(建筑、 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8 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
4、注册规划师不少于 10 人;
5、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6、有 400 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二)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1、有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50 万元人民币;
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25 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 职称的不少于 2 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 1 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 少于 1 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5 人,具有其他 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10 人;
4、注册规划师不少于 4 人;
5、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6、有 200 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三)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1、有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20 万元人民币;
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5 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2 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4 人;
4、注册规划师不少于 1 人;
5、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计算机达 80%;
6、有 100 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二、专业技术人员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 70 岁以下,其中,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60 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 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 4 人,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60 岁以上 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 2 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 60 岁以下。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 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 70%。
三、承担业务范围
(一)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范围不受 限制。(二)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1、镇、20 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2、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 100 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
3、详细规划的编制;
4、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5、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三)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1、镇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除外)的编制;
2、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 20 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的相关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3、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4、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5、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