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新疆建邦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来源:住建部官网,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转载请注明!
刚刚,住建部发布《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生产治理行动的通知》。
(一)严格管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健全管控体系。认真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2.排查..隐患。严格按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突出建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暗挖工程、钢结构工程等危大工程,以及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环节,“逐企业、逐项目、逐设备”..排查各类重大隐患。
3.狠抓隐患整改。
(二)..落实工程质量..手册制度。
1.严格落实手册要求。
2.夯实..生产基础。
3.落实关键人员责任。工程参建单位..生产关键人员,特别是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生产管理人员及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要认真履行..生产职责。
(三)提升施工现场人防物防技防水平。
1.加强..生产培训教育。
2.强化现场..防护措施。
3.提升..技术防范水平。鼓励工程参建单位应用..适用、..可靠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快淘汰和限制使用危及生产..的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
4.增强风险应急处置能力。
(四)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1.大力整顿违反建设程序行为。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到应招尽招,不得规避招标。建设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施工..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使用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边审查、边设计、边施工”。
2.大力整治发承包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单位要依法将工程..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肢解..、指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依法承揽工程,不得围标串标、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业务,不得..、违法..、..、出借资质。建设单位应将质量检测业务依法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质量检测机构应出具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
3.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相应行政处罚。对发生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和人员,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加大处罚力度。加强..信用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及时曝光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公开处罚信息。
4.深入推进“两违”专项清查工作。
(五)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工程示范带头作用。
之后,住建部再次下发文件,对危大工程的范围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予以明确。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1、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3、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4、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高处作业吊篮。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5、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6、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7、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尚无..、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条件;
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5)施工....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6)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7)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8)应急处置措施;
9)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需组织..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请下翻至文章末尾的附件2查看。
编辑:度川管理研究部
附原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生产治理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
为认真贯彻...总书记关于..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重大事故教训,按照...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和坚决遏制重..事故的工作部署,针对近期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开展房屋市政工程..生产治理行动(以下简称治理行动),..排查整治各类隐患,防范各类生产..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坚决稳控..生产形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集中用两年左右时间,聚焦重点排查整治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夯实基础提升..治理能力,坚决遏制房屋市政工程生产..重..事故,有效控制事故总量,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重点任务
(一)严格管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健全管控体系。认真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严格要求工程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管控体系,加强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编制、审查、论证、审批、验收等环节管理,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作业,..危大工程..风险受控。
2.排查..隐患。严格按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突出建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暗挖工程、钢结构工程等危大工程,以及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环节,“逐企业、逐项目、逐设备”..排查各类重大隐患。
3.狠抓隐患整改。工程参建单位要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明确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分级分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坚决防止隐患变成事故。各地要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实现闭环管理,逐项跟踪整改落实。对拒绝整改或拖延整改的企业和人员,依法依规整顿,..整改到位。
(二)..落实工程质量..手册制度。
1.严格落实手册要求。加快编制印发地方手册和企业手册,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手册要求。要把贯彻落实手册与日常监督检查、建筑工人技能培训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推动手册制度落地见效,实现企业、项目和人员全覆盖,不断提升..生产管理水平。
2.夯实..生产基础。工程参建单位要根据手册有关要求,..企业内部..生产管理制度,加大对..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生产条件,加强..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健全....生产保障体系。
3.落实关键人员责任。工程参建单位..生产关键人员,特别是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生产管理人员及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要认真履行..生产职责,切实将手册要求落实到每道工序、每名员工、每个岗位,做到职责到岗、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三)提升施工现场人防物防技防水平。
1.加强..生产培训教育。工程参建单位要落实..培训主体责任,严格企业全员年度..培训、新进场人员“三级..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和“三类人员”..培训等制度,强化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减少违规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2.强化现场..防护措施。工程参建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建筑工程..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时购置和更新施工..防护用具及设施,加强临时用电管理,强化楼板、屋面、阳台、通道口、预留洞口、电梯井口、楼梯边等部位保护措施,做好高空作业、垂直方向交叉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环节..防护,切实改善施工现场..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
3.提升..技术防范水平。鼓励工程参建单位应用..适用、..可靠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快淘汰和限制使用危及生产..的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加快推广涉及施工..的智能建造技术产品,辅助和替代“危、繁、脏、重”的人工作业,降低施工现场..生产风险。鼓励利用..信息技术推动智慧工地建设,提高施工现场..生产智能化管理水平。
4.增强风险应急处置能力。工程参建单位要根据项目事故风险特点和工程所在地可能存在的泥石流、滑坡、内涝、台风等风险,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医疗应急装备和抢险救援设备,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加强应急值守工作,遇到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妥善处置。
(四)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1.大力整顿违反建设程序行为。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到应招尽招,不得规避招标。建设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施工..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使用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边审查、边设计、边施工”。
2.大力整治发承包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单位要依法将工程..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肢解..、指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依法承揽工程,不得围标串标、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业务,不得..、违法..、..、出借资质。建设单位应将质量检测业务依法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质量检测机构应出具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
3.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相应行政处罚。对发生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和人员,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加大处罚力度。加强..信用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及时曝光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公开处罚信息。
4.深入推进“两违”专项清查工作。各地要抓紧完成“两违”专项清查,重点对建造年代较早、长期失修失管、违法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破坏主体或承重结构的房屋,以及擅自改变用途、违规用作经营(出租)的人员聚集场所优先排查。对于排查发现的违法建设,要及时采取措施,分级分类妥善解决。要..排查建筑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特种行业等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审批问题,严格按照法定责权,依法依规实施整改。
(五)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工程示范带头作用。
1.带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投资工程参建单位要模范遵守..生产和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规律,严格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不得未批先建、边建边批,不得以会议审议等非法定程序代替相关审批。要落实建设资金,保障合理工期和造价,..工程效益和..生产。
2.严格..生产责任追究。要按照“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要求,履行政府投资工程..生产工作职责。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生产..事故的政府投资工程参建单位,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3.打造..生产示范工程。政府投资工程参建单位要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建设,打造..的施工现场..生产管理体系,积极应用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技术,创建..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要当好..生产排头兵,建设精品工程、绿色工程、..工程,发挥好政府投资工程典型示范作用。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4月1日—4月15日)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动员部署治理行动,并于2022年4月15日前,通过全国工程质量..监管信息平台将实施方案报送我部。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2年4月16日—2022年12月)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和本地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治理行动。要围绕治理行动重点任务,于2022年7月底前,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进行一次..排查,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及时整改;2022年9月底前,要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回头看”,对前一段工作实施层级检查和重点项目抽查。我部将适时对各地房屋市政工程治理行动工作情况开展督查。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月—2023年12月)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持续开展治理行动,采取..排查、重点抽查、层级督查等方式,巩固隐患排查治理成果,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本地区施工..监管政策措施,推动治理机制常态化、制度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化对治理行动重要性的认识,建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的工作机制,精心安排,认真部署,压实责任,..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二)统筹有序推进。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治理行动与城市建设..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建筑施工..生产标准化等重点工作相结合,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生产工作。开展治理行动过程中,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属地检查为主、上级抽查为辅”的原则,避免短期内重复检查、增加基层负担。
(三)提高监管效能。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鼓励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方式强化监管力量支撑。创新监管方式,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模式,加强..监管和执法衔接,促进监管数字化转型,提升监管水平。
(四)强化宣传引导。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多层面、多渠道、全方位宣传治理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推广..经验,曝光典型案例,鼓励公众参与,畅通举报渠道,营造良好的..生产舆论氛围。
(五)健全长效机制。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深入开展治理行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提升建筑工人..素质,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加快建造方式转型,促进..生产科技进步,构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长效机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章 总则
..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有效防范生产..事故,依据《.......建筑法》《.........生产法》《建设工程..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和工程施工..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并由..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论证会。..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身份参加..论证会。
第十三条 ..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论证。
第四章 现场..管理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巡视,发现危及人身..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第二十二条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第二十四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库,制定..库管理制度,建立..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
(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第三十条 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和工程施工..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生产法》《建设工程..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技术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的;
(三)项目专职..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的;
(二)未根据..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论证的;
(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巡视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管理档案的。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生产法》《建设工程..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管理档案的。
第三十八条 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
(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
(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